1.塔機租賃公司的塔吊由專職司機操作,司機持證上崗,專職指揮人員持證指揮。起重作業人員穿戴安全防護用品。
2.塔機租賃公司的塔吊作業應有足夠的工作場地,吊臂的起重、著陸和轉彎半徑內不得有障礙物,夜間有足夠的照明設備。
3.作業前,充分了解周圍環境、行車道路、架空線路、建筑物以及部件重量和分布。
4.嚴禁在塔吊標準節及前后臂上懸掛大型宣傳標語等防風材料。
5.未經制造商同意,嚴禁改變塔式起重機上的材料和設施或減少塔式起重機上的任何設施。
6.塔機租賃公司的維護電工每天對塔機電氣裝置及塔機變幅指示器、扭矩限制器、各種行程限位開關進行檢查,確保其齊全、靈敏、可靠。嚴禁用限位裝置代替停車操作機構。
7.日常作業前,駕駛員和指揮人員應檢查各種吊索、吊索和吊鉤保險的完整性,并立即糾正和消除隱患,禁止冒險作業。
8.塔機租賃公司的塔機司機每天下班時檢查所有高強度連接螺栓(特別是基礎部件)、鋼結構焊接、連接銷軸(包括拆分銷)、動滑輪、鋼絲繩、起重制動裝置、安全裝置和其他重要部件(零件)。發現隱患,及時報告或消除。嚴禁與疾病一起使用。日常檢查記錄在操作記錄簿中。
9.塔機租賃公司的塔機各標準段連接螺栓每周緊固一次,塔機垂直度測量一次。
10.塔機租賃公司的塔式起重機不得在架空輸電線路附近工作。在線路旁作業時,塔吊吊鉤與架空線路的水平安全距離大于6m:如果不能保證安全距離,搭設安全防護欄桿或切斷施工;塔吊臂回轉范圍內無外部高壓線;嚴禁在外高壓線下安裝和使用塔吊。
11.塔機租賃公司的塔式起重機所用鋼絲繩的規格和強度滿足該型塔式起重機的要求,并以制造廠的技術文件為依據。
12.卷筒上的鋼絲繩應連接牢固,排列整齊。釋放鋼絲繩時,卷筒上應至少保留三圈。
13.鋼絲繩采用編織固定時,編織長度不得小于鋼絲繩直徑的20倍,且不得小于0或3M。編織部分用細鋼絲綁扎。
14.鋼絲繩用繩夾固定時,數量不應少于3根,一根繩夾與繩頭的距離不應小于0米和14米。夾繩板應在受力側,U形螺栓應在鋼絲繩的尾端,且前后不得交叉。應擰緊夾子,使兩個鋼絲繩直徑的高度變平約1/3。繩夾固定后,應在鋼絲繩受力后重新緊固。
15.塔吊吊鉤起吊、回轉、變幅、行走前,應發出信號。